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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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
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现代社会中,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是对政府的基本要求。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该如何制定?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推进征缴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依法使用。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政府地
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社会抚养费的相关资料,欢迎查阅!
20xx年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不符合《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未设县(市、区)的省辖市,由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条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发现其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如下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
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xx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下文是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照下列规定代征:
(一)农村居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
(二)城镇居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由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征收;
北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2月12日起施行。下文是关于北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仅供参考!
北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
对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
对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五条根据不同情
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年度总结
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年度总结 近年来,我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重要文件精神,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坚持税费并重,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全面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大力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较好地完成了上级赋予的任务。5年来,共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21539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16487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4535万元,失业保险费347万元,工伤保险费156万元,生育保险费14万元。社会保险费的征管工作取得了可喜成效,现将我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取得的成效 我局自XX年8月接手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种由基本养老保险费扩大到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实行“五费统征”的征收模式。征收范围包括全县行政区域已参保的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我局在实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努力克服参保企业困难,缴费能力弱的不利因素,按照“积极、稳妥、审慎”的原则,把握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各个环节,抓住计划管理、收入管理这两个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和配合,全面促
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
社会保险费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欢迎参考阅读。
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范文篇一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个人原因,于20xx年6月25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缴费标准
根据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乙方的社会保险基数为2460元,社保比例为39.5%,每月缴纳的社保费用为971.7元;大额医疗救助90元/年;档案管理费用120元/年。如期间潍坊市社保局按照国家政策须对社会保金加以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另行计算费用;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款项缴纳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付给
三、甲方为乙方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为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各个人承担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承担,在此期间甲乙双方不存在试剂劳动关系及其它任何经济纠纷。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供电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先进事迹材料
××供电公司作为国有企业,长期以来,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认真执行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职责,自觉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现就我公司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思想重视,专人负责
由于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公司一直把做好社会保险经费缴纳工作当成企业义不容辞的职责。近年来,公司管理层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公司实际,相应开展了养老保险、失业、医疗、工伤保险,扩大了保险覆盖面。××供电公司社会保险费工作由分管领导亲自抓,责任到专职部门,落实到具办人,层层负责,具体到人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组织架构基础。
二、按时申报,足额缴纳
我公司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的管理,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坚持按时申报、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公司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工作,前些年,受经济环境、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公司效益出现下滑,我公司生产资金一度匮乏,但为了不影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即使贷款也从未出现延期欠缴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下文是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
县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助,规范捐助和受赠行为,保护捐助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捐助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受赠人捐助款物,用于解决城乡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吃、穿、住、医等其他生活困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助受赠人包括
(一)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 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社会捐助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和变相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捐助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社会捐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开展捐助活动。捐助活动经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管理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能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全县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同时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跨市、县(区)对口支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民政部门可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捐助活动,但不得跨辖区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