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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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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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迅速蓬勃发展,在各行业应用的不断深入对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不断精细化、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下文是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工作管理,确保测绘成果准确和测绘资料完整,使测绘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市辖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包括从事地方测绘工作的军事测绘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省测绘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测绘管理法规、规章;

  (二)对本市测绘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任务协调;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测绘发展规划;

  (四)主管全市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五)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护全市的测量标志。

  各县、区建设局(委)负责本县、区的测绘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

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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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也越来越发达,数字化信息技术也随之到来,有线广播电视实现双向网络发展是新时期的必然要求。下文是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县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工作,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根据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小区、居住及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下列有线广播电视设施:

  (一)建设区内要配套建设有线电视管道、人(手)孔、配线交接间、地面箱、小区机房等设施;

  (二)建筑物内要配套建设放大器箱、分配箱、供电接口、层间竖管、分支盒、桥架、入户管、户内分配箱、户内管等。

  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

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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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世界淡水资源的消耗急剧增加,世界正面临着水资源危机。下文是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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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农田保护具有保障粮食、生态安全,防止城市过度扩张的重要意义,但在我国基本农田实施规划管制和使用限制,会对农民的经济收入造成影响。下文是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基本农田的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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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分局车辆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节约费用支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局各类机动车辆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三条  分局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条  分局车辆的财产管理、日常调配及维修、保养等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  分局办公室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填写车辆技术状况记录,并主动搞好车辆年度审验、养路费交纳、非营运证年度审验等工作。

  第六条  分局车辆购买保险,由办公室经过调查做出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七条  分局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派遣,实行“派车单”或登记制度,通常情况下,科所用车需由其负责人于前一日下午向分局办公室申请。

  第八条  办公室依据用车申请,首先在保障局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的基础上,然后按照申请先后、工作缓急及距离远近等情况派车。

  第九条 兰外(指城关、七里河、西固三区之外)用车须经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合肥市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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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剧毒化学品具有非常剧烈的毒性,对人体危害极大,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严重的安全事故,是一种必须实行严管严控的特殊物品。下文是合肥市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剧毒化学品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收录的剧毒化学品。

  第四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和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公安、环保、质监、卫生、工商、交通、邮政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剧毒化学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剧毒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保

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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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当今世界各国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的主要品种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及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品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县、区供销社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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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顺利实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1、财务部根据当期销售资金回笼计划和集团公司拨付流动资金,按生产经营、工程、生活福利及其他顺序编制当期资金支出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计划款项实际支出时,经办部门应提出付款申请,报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凡单笔金额超出1000元的材料、设备、工程及劳务等款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否则财务可以拒绝支付。

  3、集团公司下拨资金明确作为清欠基建工程尾款的,财务部应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视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分单位均匀支付。

  4、公司所属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所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所得收入采取转存、私吞、坐支、私设小金库等形式截留或挪用。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未上缴至公司财务的各项收入(包括押金、罚款),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销售部应加强货款催收回笼工作,避免呆坏账发生,当年形

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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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职称评审专家的选聘、管理及评审行为,维护公平、透明的评审环境,保证科学、公正的评审结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实行。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职称评审专家的选聘、管理及评审行为,维护公平、透明的评审环境,保证科学、公正的评审结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任,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专家管理坚持“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

  第二章专家的选聘

  第四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精通本专业业务,熟悉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方向,了解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人才评价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所评审级

海口市疏导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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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摊贩的治理一直是我国城市管理的难题,疏导点是解决流动摊贩问题的创新模式。农贸市场周边环境秩序混乱,部分疏导点偏离“疏导”初衷。下文是海口市疏导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疏导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疏导点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疏导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疏导点是指为了维护城市容貌与解决民生问题,由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广场、空旷地划定一定范围对分散的个体流动摊贩等进行疏通、引导、集中起来规范经营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疏导点的设置,坚持以人为本、利民便民,堵疏结合、区别管理和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不影响环境卫生的原则。

  第五条 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五大工程”办)负责编制本市疏导点设置、规划和管理依据,监督检查全市疏导点的管理情况,具体工作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疏导点设置

  第六条 一类道路严禁设置疏导点。二、三类道路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环境、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可规范设置疏导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