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市排水系统被称为“城市生命线系统”之一,是衡量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城市生活正常运转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任何环节滞后或失灵都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下文是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发挥城市排水设施的功能,防止洪涝灾害,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污水、雨水、地下水的接纳、输送、排放和处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排放污水、雨水、地下水的管网、河道、沟渠、人工湖、泵站、闸门等设施和污水处理厂及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排水管理和建设、维护、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和监督
河北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市排水主要指城市居民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降雨径流(含雨、雪水)和其他废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下文是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及市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排水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收集、输送、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城市排水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所属市排水管理部门、县(市、矿区)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严峻的水资源形势要求尽快完善节约用水法律体系,推动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下文是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城市排水应当坚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第五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制定了《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道路运输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进行监督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相应增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动城市空间资源使用市场化,推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制定了《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
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
胜区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
级负责。
全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城市绿化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及艺术水平。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城建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人民政府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各县级市(以下称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物价、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城市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分六章六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20xx年10月28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xx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安全与应急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晒香菜、放孔明灯都可能被处罚,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20xx年11月23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xx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目 录
一、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二、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三、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议事制度
四、 总经理职责
五、 副总经理职责
六、 报告制度
七、 综合部职责
八、 公司行政管理费用开支规定
九、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十、 保密制度
十一、 招标保密制度
十二、 微机系统管理办法
十三、 档案管理办法
十四、 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
十五、 打字室工作制度
十六、 医疗经费管理办法
十七、 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
十八、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十九、 人事管理制度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二十、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二十一、 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二十二、 员工薪酬待遇管理制度
二十三、 回避制度
二十
市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20xx年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10月17日颁布,20xx年1月1日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xx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0月17日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xx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