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立法的立法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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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现行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于20xx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
《泸州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全文
《泸州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共八章71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条例草案的起草、内容等。经泸州市人大官方网站公布,截至1月28日,共收集到修改意见19条。根据反馈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市人大采纳了3条修改意见。以下《《泸州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全文》由中国人才网为您提供,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报批地方性法规,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和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四条(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体现地方特色。
第五条(本市立法权限)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吉安市立法条例》
《吉安市立法条例》于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xx年3月21日批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吉安市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吉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江西省立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下列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上位法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省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
血吸虫病传播控制目标达标工作总结
这是一首写在曲径xx上的时代新曲,这是一首唱在锦绣田畴上的为民赞歌,这是一幅描绘在安福大地上的壮丽画卷。
xx县血吸虫病传播控制目标达标工作,经过3年艰辛,终于到达一个崭新的春天,终于以“天连五岭银锄落,地动三河铁臂摇”的磅礴气势,演绎出了一个“红雨随心翻作浪,青山着意化为桥”的幸福盛景。
纵横交错抓血防
xx因濒xx水得名,也为澧水所累,是山丘型血吸虫病流行区。
全县现有x个血吸虫病疫区乡镇,x个疫区村(居委会),其中三类村x个、四类村x个、五类村x个。疫区人口x万,疫区面积x平方公里,有螺面积x万平方米。
同期声:领导讲话
“打造一方净土,让百姓远离瘟神!”这是xx县历届县委、县政府的庄严承诺。
县委、县政府把血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以县长为组长的xx县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及全县血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血防巩固工作;县、乡、村三级一把手层层负责,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同时将血防工作纳入疫区乡镇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和达标工作责任追究制。县人大、政协领导也十分重视血防工作,多次实地调研和视察指导,发现问题就地解决。
公共财政的有力支持,也为血防工作提供了有效保障。近3年来,在各项建设资金需求量大
《艾滋病防治条例》摘要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是艾滋病防控的法律依据,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摘要,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时,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坚持适时、适度、适当的原则,将在学校对学生实施健康教育的内容重点放在:艾滋病的危害、艾滋病传播途径、如何预防艾滋病以及相关的青春期性健康教育知识、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等方面。
《艾滋病防治条例》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
新《江西省立法条例》全文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修正了《江西省立法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新《江西省立法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江西省立法条例》
(20xx年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xx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xx年6月8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程序
第七章 法规解释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江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是于1987年12月3日颁布的国家法规,全法共由六章二十八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 防 尘
第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
立法性议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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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性议案范文1
提案人:杨澜
提案名称:《危机呼唤慈善法尽早出台》
提案内容:近年慈善公益领域发生的一系列公共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慈善公益组织的质疑。原因在于,我国尚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慈善法。建议加速推动慈善法的制订与审议:第一是对慈善公益做出定义和定位,对慈善的内涵和外延等进行清晰的法律界定。第二是对慈善公益组织的认定机构、注册流程予以明确,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协调政府各部门的相应政策法规。第三,对慈善公益组织的内部管理,以及对外部利益冲突等重要环节做出严格要求,以提高其公信力与专业性。
5日下午,全国政协委员、阳光文化网络电视控股公司董事局主席兼行政总裁杨澜,在北京接受了记者的独家专访,并就媒体关注的“慈善立法”等提案,详细介绍了提案的来龙去脉。
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
杨澜说,按照经济学家的解释,社会分配可以分成3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以竞争为动力的分配,即根据能力大小决定收入多寡;第二层次是以公平为原则的分配,即通过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第三层次是以道德为动力的分配,即有钱人自愿把钱分给穷人,也就是慈善事业。
2021新版《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的变化
(20xx年1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一条中的“为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修改为“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维护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
二、在第二条中的“废止”后增加“解释”;将“贵阳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
三、将第三条第二项中的“维护社会稳定”修改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项修改为:“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五项修改为:“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内容为:“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四、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
立法建议书范本
立法建议书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立法建议书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立法建议书范本
事由:关于诉讼案件的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的立法建议
我是律师事务所金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正式提上人大议事日程之际,就诉讼案件的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一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郑重的提出如下立法建议: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胜诉方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其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但律师代理费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常规标准。
此立法建议的理由及意义:
一、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弱势群体因为经济原因无法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在现今中国比比皆是,即使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聘请得起律师亦存在亏本的可能,因为案件胜诉得到的利益还无法抵销委托律师的成本。一面搁置的是律师法律知识,一面是弱势群体因不懂法律专业知识权益得不到保护,这样的冲突与矛盾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如果将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写入《民事诉讼法》将会很好的化解上述矛盾,让弱势群体得到很好法律服务,也减少对律师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