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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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
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现代社会中,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是对政府的基本要求。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该如何制定?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推进征缴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依法使用。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政府地
供电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先进事迹材料
××供电公司作为国有企业,长期以来,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认真执行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职责,自觉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现就我公司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思想重视,专人负责
由于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公司一直把做好社会保险经费缴纳工作当成企业义不容辞的职责。近年来,公司管理层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公司实际,相应开展了养老保险、失业、医疗、工伤保险,扩大了保险覆盖面。××供电公司社会保险费工作由分管领导亲自抓,责任到专职部门,落实到具办人,层层负责,具体到人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组织架构基础。
二、按时申报,足额缴纳
我公司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的管理,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坚持按时申报、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公司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工作,前些年,受经济环境、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公司效益出现下滑,我公司生产资金一度匮乏,但为了不影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即使贷款也从未出现延期欠缴
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
社会保险费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欢迎参考阅读。
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范文篇一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个人原因,于20xx年6月25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缴费标准
根据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乙方的社会保险基数为2460元,社保比例为39.5%,每月缴纳的社保费用为971.7元;大额医疗救助90元/年;档案管理费用120元/年。如期间潍坊市社保局按照国家政策须对社会保金加以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另行计算费用;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款项缴纳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付给
三、甲方为乙方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为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各个人承担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承担,在此期间甲乙双方不存在试剂劳动关系及其它任何经济纠纷。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年度总结
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年度总结 近年来,我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重要文件精神,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坚持税费并重,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全面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大力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较好地完成了上级赋予的任务。5年来,共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21539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16487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4535万元,失业保险费347万元,工伤保险费156万元,生育保险费14万元。社会保险费的征管工作取得了可喜成效,现将我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取得的成效 我局自XX年8月接手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种由基本养老保险费扩大到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实行“五费统征”的征收模式。征收范围包括全县行政区域已参保的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我局在实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努力克服参保企业困难,缴费能力弱的不利因素,按照“积极、稳妥、审慎”的原则,把握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各个环节,抓住计划管理、收入管理这两个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和配合,全面促
县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助,规范捐助和受赠行为,保护捐助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捐助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受赠人捐助款物,用于解决城乡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吃、穿、住、医等其他生活困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助受赠人包括
(一)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 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社会捐助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和变相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捐助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社会捐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开展捐助活动。捐助活动经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管理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能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全县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同时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跨市、县(区)对口支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民政部门可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捐助活动,但不得跨辖区开
重庆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下文是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分局车辆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节约费用支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局各类机动车辆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三条 分局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条 分局车辆的财产管理、日常调配及维修、保养等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 分局办公室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填写车辆技术状况记录,并主动搞好车辆年度审验、养路费交纳、非营运证年度审验等工作。
第六条 分局车辆购买保险,由办公室经过调查做出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七条 分局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派遣,实行“派车单”或登记制度,通常情况下,科所用车需由其负责人于前一日下午向分局办公室申请。
第八条 办公室依据用车申请,首先在保障局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的基础上,然后按照申请先后、工作缓急及距离远近等情况派车。
第九条 兰外(指城关、七里河、西固三区之外)用车须经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顺利实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1、财务部根据当期销售资金回笼计划和集团公司拨付流动资金,按生产经营、工程、生活福利及其他顺序编制当期资金支出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计划款项实际支出时,经办部门应提出付款申请,报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凡单笔金额超出1000元的材料、设备、工程及劳务等款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否则财务可以拒绝支付。
3、集团公司下拨资金明确作为清欠基建工程尾款的,财务部应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视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分单位均匀支付。
4、公司所属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所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所得收入采取转存、私吞、坐支、私设小金库等形式截留或挪用。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未上缴至公司财务的各项收入(包括押金、罚款),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销售部应加强货款催收回笼工作,避免呆坏账发生,当年形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顺利实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1、财务部根据当期销售资金回笼计划和集团公司拨付流动资金,按生产经营、工程、生活福利及其他顺序编制当期资金支出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计划款项实际支出时,经办部门应提出付款申请,报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凡单笔金额超出1000元的材料、设备、工程及劳务等款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否则财务可以拒绝支付。
3、集团公司下拨资金明确作为清欠基建工程尾款的,财务部应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视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分单位均匀支付。
4、公司所属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所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所得收入采取转存、私吞、坐支、私设小金库等形式截留或挪用。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未上缴至公司财务的各项收入(包括押金、罚款),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销售部应加强货款催收回笼工作,避免呆坏账发生,当年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