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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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要从顺应加入WTO的新形势、推进依法管理、提升地区综合竞争力的战略高度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下文是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组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夫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五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六条 结婚前已有非婚生子女,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属于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不适用《条例》有关再婚夫妻生育的规定。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组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夫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五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六条 结婚前已有非婚生子女,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属于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不适用《条例》有关再婚夫妻生育的规定。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女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从财税体制角度,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多数发达国家,房产税是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存在的,而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够健全。下文是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四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
(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
(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
新《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二孩最少187天假期
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生二孩最少187天假期,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并对合法、合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生育假奖励。5月25日,河南省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下称决定)提交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此次提交审议的内容基本上围绕着生二孩需要什么政策,生孩假期怎么算,独生子女家庭再生优惠政策怎么办,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措施有什么探索?
要二孩子不用批要三孩需符合条件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陈红瑜介绍说,本次《条例》的修改工作是由省政府法制办和卫生计生委共同完成的。由于只是对《条例》部分条文的修改,采取了立法技术规范中的修改决定形式,修改重点章节和关键条文,对上位法未作修改以及适合在配套政策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决定》共十一条,主要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了衔接规定,删除了不符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管理措施,结合河南实际规定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保障措施等。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下文是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xx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x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知识
大家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xx年1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济南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关于婚假、产假问题
20xx年1月22日前结婚登记的夫妻,男女双方为晚婚的仍均可享受原《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20xx年1月22日以后结婚登记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20xx年1月1日起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如何领取问题
根据新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2)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3) 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再生育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
2021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xx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xx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xx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
现行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根据20xx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订),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xx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xx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xx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xx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