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寄递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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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快递安全管理办法
由于快递行业飞速发展,快递安全管理办法能够规范快递经营行为,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快递行业应该遵守该办法,对自身快递经营业务进行整改,以适应市场发展。下文小编收集了北京市快递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健全快递安全防控体系,夯实快递安全基础,提升快递安全生产操作水平,国家邮政局日前正式发布《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邮政行业标准(YZ 0149-20xx)。该标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规定了快递安全生产操作的基本要求、收寄安全生产操作、分拣安全生产操作、运输安全生产操作、投递安全生产操作、重大活动时期安全生产操作及安全事件处理等要求,适用于快递服务组织从收寄到投递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操作。
《规范》明确了快递企业应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培训,对快递操作过程进行全程管控,坚持文明操作,避免违规操作。《规范》同时强调,对于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坚持“即查即停”原则,即在整个快递生产环节中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对该件进行操作,并按法律法规和邮政管理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确保寄递渠道安全。
为保障收寄安全,《
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我局纤维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业务室负责建立没收物品交接、管理工作制度,设立专用场局,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没收物品,依法处理没收物品,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再度流入某地场。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截留、调换、私分、变相私分没收物品,不得擅自拍卖、买卖没收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低价处理没收物品。
第三条 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没收物品清单》。
《没收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相对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没收物品保管人。
《没收物品清单》应当注明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没收时间等内容,并由行政相对人和承办人员分别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应在没收物品后三日内将没收物品、《没收物品清单》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在核对后办理交接手续。
经过检验的没收物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一并交保管人,作为处理没收物品的参照资料。
没收物品和《没收物品清单》记录不一致,保管人员有权拒收。
第五条 业务室对接管的没收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没收物品出库应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办理出库手续,并开列清单,存档备查。
低值易耗物品管理办法
1、低值易耗品是指除固定资产、材料、配件、电器机械工具、计量器具、办公耗材之外新购价值在XX元以下的用具物品,如:桌、椅、床、凳、柜、橱、板、架、框、小家电、文具、茶具等工作、生活用品以及公司特定的其它用品。当物品概念发生争议时由公司财务部予以解释。
2、公司所有低值易耗品由采购员统一采购或外出联系制做、维修,由低值易耗品管理员负责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员必须对管辖范围内的低值易耗品进行设帐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编号、名称、购买时间、价格、支领人签字等。
3、低值易耗品的种类及使用年限:
三年:手机、暖瓶、装订机、保温桶、文件夹、茶具、电热毯。
十五年:石英钟、痰盂、茶具盘、计算器、被褥、日历架、文具盒、电话、黑白板、纸篓、马凳、u型架、裹板、电风扇。
十年:录放机、电视机、沙发、坐凳、工作台、衣架、椅子、茶几、算盘、料框、拖车。
十五年:书橱、老板桌、写字台、三抽桌、床、床头柜、壁橱、更衣橱。
二十年:货架、图书架、报桌、报架、档案橱、档案柜。
4、低值易耗品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损坏或丢失,由采购员负责统一联系维修,由支领者承担维修费或赔偿。规定使用年限期满后,仍可使用的,须继续使用,其使用期间的维修费由公司承担。如磨损、损
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处《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段实际,切实把安全工作抓实抓好,确保安全工作目标完成,向安全要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管理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杜绝重大和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 各单位要本着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站在政治的高度,保稳定,促发展,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强化管理,严格要求,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做起,严抓细管,警钟常鸣,持之以恒,努力创造安全生产良好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段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是负责全段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段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段长主管,党总支书记分管,工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基层各单位要层层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安全工作有领导、监督、检查、总结和表彰权。
第六条 根据“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有明确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层层有责任,事事有人管,做到分工不分家,齐心协力抓安全。
第七
安全目标管理办法
一、各部门,各校区安全目标任务
(一)安全教育任务执行率100%。
(二)各项安全目标,安全制度,安全规章制定率100%。
(三)各项安全预案制定率100%;安全责任事故死亡率为“0”。
(四)触犯刑律,判刑发生率为“0”。
(五)无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劳资纠纷、无3人以上集体上访等事件。学生、职工受到治安处罚不超过1起。
(六)实训操作(含设施损坏、人员伤残)其经济损失控制在1000元以内。
(七)人为严重损坏校产、设施设备,发生率为“0”。
二、安全目标管理措施
(一)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目标任务及管理责任。
1、目标管理机构
(1)制定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安全预案。
(2)制定各类安全责任书、并督导部门、校区层层签定。
(3)督导各部门、校区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并报管委会备案。
(4)督导各部门、校区制定安全制度。
(5)督导各部门、校区将安全职责分门别类落实到人,建档备查。
(6)负责安全目标任务的落实及检查考核。
(7)牵头处理重大事故。
2、教育主管机构
(1)其负责人是安全教育目标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制定安全教育计划,编制安全教育课程,选编安全教育教材,落实安全教育人员。(
北京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随着现代化城市的发展,电梯已经成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工作中几乎随时都能接触到的设备,电梯的安全运行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下文是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血站管理办法
《血站管理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血站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血站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护士管理办法
护士管理办法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1.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本院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2.凡在我院工作的护理人员,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3.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必须按照《护理专业带教老师准入制度》、护士进修、实习生带教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4.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5.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6.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7.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8.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护士管理办法
护士管理办法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1.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本院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2.凡在我院工作的护理人员,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3.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必须按照《护理专业带教老师准入制度》、护士进修、实习生带教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4.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5.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6.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7.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8.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10.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
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是现在人们十分关注的话题。下文是小编给大家找来了有关消毒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消毒管理办法内容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毒工作及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消毒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的消毒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国家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简称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消毒服务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