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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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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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性以及毒害性,在生产、储存以及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发生火灾、爆炸时,会造成财产的损失、人员的伤亡以及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下文是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生产单位、供应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城市燃气的液态石油气体\\\(以下简称液化气\\\)。

  第三条 本省境内液化气的运输、储存、灌装、供应、使用以及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液化气的计量、质量管理,均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液化气生产及其与生产相配套的储运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市政公用事业\\\) 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液化气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液化气主管部门\\\)。

  第五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液化气生产、运输、储存、输配所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钢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液化气的消防监督工作;技术监督\\\(标准计量\\\)

液化石油气安全整治工作汇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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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县安全生产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统一安排和部署,镇精心筹划、认真组织、全方位的开展安全生产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现将本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

  为做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我镇成立了镇安委会领导下的五个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并按照各自的行业特点分别制定了检查方案,确定了检查的时间,落实了检查责任,明确了检查的内容,规定了检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基础。

  二、及时布置,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落实

  20xx年8月23日镇安委会召开了扩大会议,制定并通过了《镇安全生产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xx年8月26日镇政府召开了有镇机关干部、村支部书记、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单位法人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镇安全生产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的、地毯式的大检查。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查找液化石油气方面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全方位、不留死角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

上海市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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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文物经营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如何实施出来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上海市文物经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上海市文物经营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文物经营的管理,保护国家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文物的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管委)负责本市文物经营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海关、工商、物价、税务、商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文物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许可制度)

  本市对文物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市文管委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经营许可证)

  需要从事文物经营的,应当向市文管委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文物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国家规定可以经营的各个时期的文物;乙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国家规定可以经营的1920xx年以后的文物,但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除外。

  第六条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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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深基坑的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 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 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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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下文是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的滩涂。现有港区以及国家和本市确定的规划港区除外。

  本条例所称开发利用滩涂,是指滩涂的促淤、圈围、利用和保护。

  第三条 本市滩涂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滩涂。

  第四条 开发利用滩涂应当根据本市城乡建设需要,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开发利用滩涂,谁投资谁受益。

  本市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和滨江沿海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滩涂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上海市滩涂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滩涂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

  滨江沿海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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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场化居住房屋租赁行为。

  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二、本合同条款中的【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同时,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该租赁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居住房屋租赁,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凡承租的居住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的;其中,承租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低于4平方米的,将不予办理登记备案。在租赁期内,乙方增加同住人的,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并书面告知出租人。

  五、居住房屋租赁中,凡境内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在按规定向租赁居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

上海市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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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各界对审计产品质量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审计风险已大大超越了最初的水平。下文是上海市审计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审计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独立实施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五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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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区环境绿化质量更是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要加强居住区环境绿化建设。下文是上海市绿化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绿化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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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场化居住房屋租赁行为。

  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二、本合同条款中的【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同时,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该租赁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居住房屋租赁,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凡承租的居住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的;其中,承租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低于4平方米的,将不予办理登记备案。在租赁期内,乙方增加同住人的,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并书面告知出租人。

  五、居住房屋租赁中,凡境内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在按规定向租赁居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

2021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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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制定了20xx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20xx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城镇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三条 《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第四条 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