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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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的通信事业快速发展,通信网络的容量越来越大,促使各运营商大量建设通信设施,同时为了能够将通信网络延伸到农村,各运营商建设了许多离中心城区很远的通信设施。下文是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欢迎阅读!
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保护适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处理好通信业有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推进通信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共建共享;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通信设施保护职责,并将通信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
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20xx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通信安全和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本条例所称通信设施,是指组成通信网络系统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和配套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政策措施,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资源共享,确保通信设施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新闻出版广电、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
《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全文
为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通信安全和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了《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通信安全和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政策措施,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新闻出版广电、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学校、农村及贫困
《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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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云南、贵州、河北、福建、黑龙江等省之后,又一个就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进行地方性立法的省份。
《条例》确立了以铁塔、基站为代表的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法律定位,明确了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有关各方的职责和义务。重点包括:
加大通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针对长期困扰地方通信建设的选址难和建设难问题,《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其他公共区域建设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提供场地、用电、平等接入等便利条件。《条例》要求机场、车站、学校、医院、公园、文体场馆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通信设施;规划、建设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桥
《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10月15日,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召开《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罗忠睿、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财经商贸立法处副调研员贾晓明、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姚家康出席会议,黑龙江省人大法工委、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上,罗忠睿副主任委员对我省电信设施的建设情况、《条例》出台的过程、内容、出台的意义等一一做了介绍。姚家康副局长就《条例》在加强电信设施保护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电磁辐射是否会影响居民健康等问题做了详细解答。
罗忠睿副主任委员首先介绍了我省电信设施建设情况。罗忠睿指出,近年来,我省电信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人均拥有基站数量、光纤到户占比、网络覆盖范围、信息化应用水平等指标看,仍然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中部八省排在后位。同时,我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存在建设难、进场难、选址难、保护难、服务难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至今,全省光缆被非法强拆约1069起,基站非法损毁或搬迁491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246.2万元;因居民阻挠无法在选定站址建设基站超过1200个,因居民阻挠光纤升级改造导致700个基站未完成建设工作,严重影响了电
福州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安全传输和接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
第三条市、县(市、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广播电视设施是社会公共事业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广播电视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并对机房、基站等重要广播电视设施依法确定保护范围,连同保护要求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范围内可能影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者使用
通信管理规定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而制定的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通信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通信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促进公众多媒体通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电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众多媒体通信:是指向公众提供的,集声音、文字、图像、数据等多种通信媒介为一体的,具有集成性、同步性与交互性的通信方式。 (二)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是指由中国邮电信总局(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在国家公用电信网基础上建立并经营,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网络。
(三)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是指通过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向最终用户提供的公众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如多媒体信息检索、多媒体数据处理、声像点播、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电子商务等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
(四)公众多媒体通信接入服务经营者:是指租用或建立必要的接入设施或接入能力,与中国电信签订协议,或受其委托,为用户接入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提供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入服务经营者)。
(五)公众多媒体信息源提供者:是指建立多媒体信息库,采集、加工、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治理方针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建筑的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和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以下统称《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老年人、残疾人、伤病人、孕妇、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电话、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装置;
(五)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六)无障碍厕所、厕位;
(七)无障碍标志;
(八)其他便于行动
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与管理规定
人防无线电通信是保障人民防空实施指挥的重要手段之一,那么它有哪些值勤管理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与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与管理规定
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颁发的《人民防空通信值勤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人防无线电通信值勤管理,严格办报(手续),健全通信保密制度,统一表报登记,提高通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电报(话)办理程序
第一条 使用无线电报(话)的单位,必须使用统一的报(话)稿纸拟写电报(话)文稿。文字要简明扼要,用语规范,用钢笔书写清楚正规。
第二条 电报(话)文稿必须经人防办公室领导审批,并根据需要注明电报(话)时限等级;急(12小时)、加急(6小时)特急(2小时)。
第三条 经批准的发报(话)文稿,由发电单位承办人送电台值班员签收。
第四条 接收的电报(话)文稿,由电台值班员统一的收电稿纸,书写或打印清楚,送收报(话)单位或保密室签收。
第五条 电台值班室要按电报(话)的时限等级依次、及时、准确发出和收进,严防误发、误收和误送。因特殊情况在时限内不能发出时,必须及时通知发报(话)的单位承办人。
第六条 收、发的电报(话)底稿,由通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消防目标化管理,制定了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
一、全司所有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由公司安委会统一布局及全面监督管理。
二、各类消防器材的管理实行责任到人。消防器材一经使用或被损坏,由责任人及时书面报告安委会。
三、公司安委会负责全司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维修保养及更换。并负责消防培训及防火宣传等工作。
四、全司的消火栓,消防用水池是灭火时的供水系统,周围严禁堆放任何物品,以保证道路畅通。消防器材周围严禁堆放任何物资品,确保消防器材取用方便。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消防器材必须专物专用,不得将消防器材擅自挪作他用。
六、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或擅自挪作他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报公安机关按有关法规处理。
消防设备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内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管理,保证其使用有效可靠,根据有关法律、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消防设施(消防栓、水龙带、水枪、消防卷帘门、防火报警及灭火装置、烟感探头、应急灯、消防安全标志等)、消防器材(各种灭火器具和消防专用装备等)是消防和扑救火灾的专用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