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的资料有哪些?“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为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对江河、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的管理,各地出台了河道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20xx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
第三条 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治理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保障防洪、通航和供水安全,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长江江西段河道采砂适用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行为。
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河道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第四条 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保护生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五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
陕西省环境卫生条例
大家知道陕西省环境卫生条例是怎么一个具体内容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陕西省环境卫生条例,欢迎阅读!
陕西省环境卫生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
陕西省村民选举条例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下文是陕西省村民选举条例,欢迎阅读!
陕西省村民选举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
27日,《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条例对河道岸线规划调整、河道采砂、河道生态建设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经批准的河道岸线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专题论证。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涉及岸线规划重大调整的,原批准机关还应在批准调整方案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条例对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作出必要的刚性规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年度河道采砂可采区、可采期、作业方式、作业工具以及采砂控制总量等事项,禁采区、禁采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由于河长制是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创新,属政府工作机制,目前尚处探索阶段,考虑到《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从20xx年开始实行,这一制度还有待实践检验,为此,条例删除了草案修改二稿中关于“河道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的。
《条例》有何亮点,将如何真正破解河道保护和管理的难题?福建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明确河道等级管理权限 加强河道岸线的保护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反映在丧葬问题上极为简单,如一个成员去世后,后人不忍见死者遗体腐坏,用柴草盖上,埋在野外,既不挖坟墓,也没有礼仪。下文是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
《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制定了《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第四条﹝基本原则﹞ 城市地下管线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广播电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制定了《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道功能,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适用国家、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规定,但应当遵循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
第三条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大沽河、小沽河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河道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由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或者由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委托河道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管理。
第五条 河道名录及起止界
《陕西省旅游条例》4月1日实施
《陕西省旅游条例》将在明日4月1日起实施,强迫游客购物将罚50万,下面是为您整理收集的详细内容,欢迎的大家阅读。
《陕西省旅游条例》4月1日实施
昨日召开的《陕西省旅游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今年4月1日起《陕西省旅游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省10年来首次修订该条例,同时也是新《旅游法》出台后全国第六个省份的落地条例。
探险旅游需提前五日备案
新《条例》增加了2章27条内容,涵盖网络旅游、 旅游购物、导游薪酬等社会关心的问题,其中最大变化是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了旅游者权利和义务。
新《条例》规定,旅游者对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以及旅游过程中相关的发票等支付凭证等9项权利。
对眼下时髦的网络旅游、探险旅游、车友会组织的旅游活动,新《条例》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等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日前,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正式发布《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是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下面是详细内容。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二届]第四十号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20xx年1月5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月5日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六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节 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及开发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