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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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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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要知道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吗?下文是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对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六)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八)本人、配偶

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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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南宁市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出台了,到底有什么新规定呢?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吧。

  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出台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重新修订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昨日,记者从管理中心获悉,《实施细则》已于日前正式出台实施。

  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请

  什么人可以申请异地贷款?这是细则出台后不少购房者最为关注的问题。记者了解到,办理异地贷款业务的“门槛”较低,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以外地人张先生为例,他来南宁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者二手房,具体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根据《实施细则》,首先,张先生得是这套房子的产权人或共有人,必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其次,张先生和他的爱人不能有“历史欠账”,即不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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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一起看一下吧!上公文站,发现学习。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分中心、缴存单位及职工:

  现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xx年7月27日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xx)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xx)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xx〕34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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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制定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第四条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五条 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中,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提取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 “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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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按照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筹资建房的原则改革住房投资体制,逐步增强职工家庭解决自住房的能力,制定了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按照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筹资建房的原则改革住房投资体制,逐步增强职工家庭解决自住房的能力,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个人和集体共同积累资金解决职工住房的制度。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月存储占月工资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同时给职工存储占职工月工资同等比例的住房公积金,两者均记入个人名下,归职工所有。

  第三条 存储住房公积金,比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由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五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代表市政府负责住房公积的归集、管理、监督使用和偿还,对各单位存储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指导、督促和定期核查。

  第六条 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房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军办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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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制定了《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经20xx年3月2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而申请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 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抵押担保。

  第五条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结算和管理。

  第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

《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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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制定了《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资产安全,根据《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是指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一年以上;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十二个月以上。

  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对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连续欠缴超过三个月的借款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住房主要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自建住房。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细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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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细则》发布,下面是详细内容。

  记者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印发了《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将于2月10日起正式遵照执行。

  《细则》中规定,借款人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期间,提前部分还款的次数不得超过4次,每次金额不得少于借款余额的20%,且不低于5万元;申请贷款期限变更的,经过审核确认后,利率仍按变更时的原利率执行,管理部根据贷款变更当期余额和剩余期限、利率,按照新的还款期限确定、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以下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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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想要知道四川省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四川省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或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或委托银行办理记载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

  (五)审核单位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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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制定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募集资金规模在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