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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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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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 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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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 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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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

干部考核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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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对所辖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激励干部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并为干部的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调整、交流提供依据,根据中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人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对工作的评价应注意分清主客观因素,既要看现实成果,也要看以往的客观条件和为以后的发展打下的基础。

  2、注重工作实绩原则。在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以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为主。

  3、民主公开的原则。考核的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要公布于众,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4、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采用个人自评,干部互评、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以定性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为辅。

  二、考核范围

  各部、中心都要建立和实行干部考核制度。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项目经理(含副职)以上干部。主管以下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三、考核的基本内容

  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四项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中把德、能、勤、绩四项内容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审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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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强化对权利的制约监督,公正评价和使用干部,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起步较晚,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质量和结果运用。为了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水平,增强其在干部监管中的效果和权威性,有必要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索。

  一、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是审计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应明确为:通过审计,维护财经法纪和经济发展程序,增强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正确有效地履行经济责任,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依法规范经济行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同时为组织部门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二、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重点审计“三权一廉”情况,即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管理权、资金使用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其主要内容应包括8个方面:

  1、财政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主要审计任期

党政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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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每个有联系能力的党政领导干部至少联系一至二名群众,帮助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实际问题;

  2、党支部建立党政干部联系户(群众)名册,按季填写联系户活动记实;

  3、党政干部要根据联系对象的不同情况,积极开展联系活动,每个月要把联系情况向支部汇报一次,支部每个季度向党委汇报一次,党委每半年向某委汇报一次;

  4、党支部每半年对党政干部联系户(群众)活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比,好的表扬,差的批评,并把完成联系任务的情况作为考核党员的重要条件。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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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开展问责工作,深入分析问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实践中加强问责工作的思路和对策,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在钦南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自查情况,现在将有关问责工作的情况如下汇报:

  一、制度上墙,挂牌上岗

  无规矩不成方圆,为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来办事的人员不受冷落,改善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暂行规定》的要求,我分局根据不同股室的业务要求,形成了制度上墙。特别对国土部门的效能建设“五不让”、“五条禁令”、行政为民“五项措施”等处于显要位置,在领导干部的工作中时刻起着警醒作用,并要求工作人员持证挂牌上岗。

  二、加强对问责体制的协调与监督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了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体制的目的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暂行规定》还指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内容的七大类型,与其相对应的体制制度监管,更需要监管的到位性。一是加强信访举报工作,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等措施

团费收缴及管理试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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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费收缴及管理试用暂行规定 

  本规定依照集团公司团费收缴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1、交纳团费的目和意义:

  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也是保持与团组织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团支部应经常对团员进行团员应有的团费收缴意识教育,使团费交纳成为每个团员的自愿行为。

  2、收缴团费的标准:

  (1)有稳定工资收入的团员,按以下标准执行:月工资岗位技能与效益工资之和,在400元以上者,交纳的比例是1%;400元以下者(含400元),交纳的比例是0.5%。

  (2)待岗职工和家庭困难职工每月每人3元。

  (3)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4)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3、收缴团费的办法:

  (1)团员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

  (2)由团支部书记每季度第一个月收取团费,半年一次性上交公司团委,时间为每年的七月中旬和次年的一月中旬之前。

  (3)收缴团费手续应健全,严格实行签字等手续。

  4、团费的使用和管理:

  (1)公司团委对团费进行统一管理。除按规定比例上交集团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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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下文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

保安工作考核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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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保安队员的工作责任心,促使保安队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公司各项管理规定,使保安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特制订本考核暂行规定。

  一. 考核办法

  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保安工作职责、工作规范,行政人事部对全体保安队员实行月百分制扣分加奖励的考核,并与队员的当月工资标准挂钩,实行工资浮动。队员当月被扣分每达100分,其当月的工资标准下浮100元,依此类推,直到扣到保底工资700元。次月若被扣分少于50分时,再恢复到原工资标准。若连续2个月被扣100分的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公司将考虑解除劳动关系。

  保安队长、副队长由行政人事部领导进行考核,队员由队长、副队长进行日常考核,行政人事部领导进行不定期抽查。队长、副队长应做好日常检查考核的记录,并对被扣分队员告知扣分原因,以引起被扣分人重视和纠正。

  二. 考核细则:

  1. 扣分

  ⑴ 发生盗窃案件没能发现的在班人员每人扣100分。

  ⑵ 值勤时与他人闲聊,阅读书报,每次扣10分。

  ⑶ 夜班未按巡逻次数和巡逻路线巡逻每次扣20分。

  ⑷ 对公司突发事件不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避免,出现失职的班人员每人扣50分。

  ⑸ 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0分。

  ⑹ 交~不交待当班情况,或~后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