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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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标签:文库时间: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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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制定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20xx年11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xx年1月16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批准;根据20xx年4月26日长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31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20xx年6月26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xx年第4号公布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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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面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受托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长沙市城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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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城市管理所研究的对象主要针对狭义的城市管理,即市政管理。下文是长沙市城市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长沙市城市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理科技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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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重新修正了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版】详细内容。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版】

  (1992年1月17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3月1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8月27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199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市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市区内的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园林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2021年《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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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下面是20xx年《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详细内容。

  20xx年《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xx年8月27日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xx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房

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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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点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管理,稳定和发展蔬菜产业,保障蔬菜的有效供给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使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市政府根据城镇人口对蔬菜的需求而确定的常年用于商品蔬菜生产的耕地和蔬菜科研、良种繁育的场地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蔬菜基地规划、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健全蔬菜产业风险应对机制。

  第四条 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统一管理。

  土地、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商务、水务、环保、食安办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蔬菜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蔬菜基地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蔬菜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占补平衡、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人口人均面积0.033亩的标准测算全市蔬菜基地的面积,并制定各区、县(市)面积指标分解方案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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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订版,欢迎阅读!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实行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制,逐步实行环境卫生社会化服务,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改善其劳动条件和待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做到公正、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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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晒香菜、放孔明灯都可能被处罚,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20xx年11月23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xx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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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交易是房地产交易主体之间以房地产这种特殊商品作为交易对象所从事的市场交易活动。下文是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的交易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地上无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等。

  第四条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条房地产权利人以共有房地产转让或设定抵押的,按份共有的房地产,以房地产权利人所占份额为限;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人或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应当持合同或者有关法律文书等相关资

《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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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工作,制定了《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沙市湘江库区(以下简称库区)管理工作,促进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和《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库区内的建设、生产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库区的范围包括:

  (一)库区水域,指南起湘江长沙湘潭交界地昭山、北至蔡家洲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坝轴线下游1.5千米的水域,以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湘江支流回水水域;

  (二)库区水域内的洲岛、洲滩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

  (三)库区水域两岸堤防及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30至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的地带,无堤防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20米的地带。

  前款所称湘江支流回水水域具体范围如下:浏阳河从湘江河口至磨盘洲;捞刀河从湘江河口至水渡河坝;靳江河从湘江河口至九江闸坝;龙王港从湘江河口至西二环桥;沙河从湘江河口至谭家巷水闸。

  第四条

  库区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分工负责、部门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