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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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按培训计划,按不同的工种和岗位需要进行培训,并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逐步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三、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卫生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者,须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追究相关责任,并延长新员工试用期或在职员工的晋升考核期。
五、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作为员工今后调整岗位、晋升、加薪时参考依据。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
3、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业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
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
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
银行从业人员小结
转眼间从进入xx银行那时算起已经满了第二年。两年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时间让我对于xx银行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让我通过自身的学习、领导和同事的教育帮助,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更加胜任自己从事过和正在从事的岗位工作。
最近这一年,我作为一名xx银行员工,亲身感受了xx银行股改给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带来各方面的巨大变化——如经济增加值、要害绩效考核指标等概念的引入,使经营部门的经营理念真正从过去只注重量的扩张转变为注重质的提升,以及由此带来的岗位分工和收入分配的显著变化。各种规章制度的出台,对于我们xx银行“规范经营”提出了许多更为明确和细化的要求,工作中注重细节治理、精细化治理,针对违法违规行为,也有了更多的预防和惩戒措施,非凡是行内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向我们再一次地敲响了警钟——工作不仅要做得“好”、“快”还要“合法”、“合规”,不仅要懂得“亡羊补牢”,重要的还在于“未雨绸缪”。年末
银行从业人员小结
转眼间从进入xx银行那时算起已经满了第二年。两年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时间让我对于xx银行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让我通过自身的学习、领导和同事的教育帮助,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更加胜任自己从事过和正在从事的岗位工作。
最近这一年,我作为一名xx银行员工,亲身感受了xx银行股改给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带来各方面的巨大变化——如经济增加值、要害绩效考核指标等概念的引入,使经营部门的经营理念真正从过去只注重量的扩张转变为注重质的提升,以及由此带来的岗位分工和收入分配的显著变化。各种规章制度的出台,对于我们xx银行“规范经营”提出了许多更为明确和细化的要求,工作中注重细节治理、精细化治理,针对违法违规行为,也有了的预防和惩戒措施,非凡是行内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向我们再一次地敲响了警钟——工作不仅要做得“好”、“快”还要“合法”、“合规”,不仅要懂得“亡羊补牢”,重要的还在于“未雨绸缪”。年末,我
从业人员抚恤规定及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编制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抚恤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伤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本薪,但以24个月为限,逾期得予停薪留职12个月内或命令退休。 第四条 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包括患职业病死亡)者,按照其服务年资及最后月份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低不得少于4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2万元。
(一)服务未满5年者一次发给40个月本薪的恤金。
(二)服务满5年以上,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本薪的恤金,但最高以发给28个月为限。 第五条 特别恤金 从业人员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伤或死亡者,除照第三、四条规定办理外,并得由厂处主管叙明事实,呈总经理或董事长另行议恤,依最后月给本薪,酌情给予44个月以内的特别恤金。
(一)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二)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三)于危险地点或时间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六条 在职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非因执行职务)者,按照
从业人员收入证明范本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是我单位职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个体私营企业 □外资企业 □合资企业□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其他(请标明)
该职工个人上月实际月收入 元(扣除个人缴纳基本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 ( 缴交比例 %) 和个人所得税等)情况如下: 工资(元) 奖金(元) 补贴(元) 加班费(元) 应发收入(元)
该职工上月交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 养老保险金 (元) 医疗保险金 (元) 失业保险金 (元) 住房公积金 (元) 个人所得税 (元) 合计(元)
该职工社会保险号码:
住房公积金账号: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字: 电 话:
(单位公章) 日期:
备注
年 月 日
此表只作为申请昆明市城镇住房保障的证明材料。 有劳动合同的必须一并提交。
餐厅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餐饮、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卫生知识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培训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三、聘请卫生监督所管理人员,不定期对酒店餐饮、食堂工作人员进行专题讲座,学习有关卫生管理,卫生法律、法规等卫生知识,提高卫生安全素质。
四、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卫生监督所举办的卫生知识培训班学习,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五、每月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1次,对不能达到卫生安全要求的人员实行停岗培训,待合格后再行上岗。经培训仍不合格者予以劝退。
六、每年举办一次卫生知识的竞赛,强化职工的卫生意识。
七、凡参加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一律按时参加卫生知识培训,不得缺席
八、建立餐饮、食堂工作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详细记载卫生知识培训状况。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餐厅、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
二、餐厅、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先到南山区卫生防疫站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经卫生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
餐饮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