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废止时间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废止时间”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废止时间”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废止时间”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6-06-16
【hgfg.cn - 第一范文网】

  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下文是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洋、放射性、电磁辐射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在发展中落实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促进发展,实行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任期内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环境质量水平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环境污染防治,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措施,

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6-06-16
【hgfg.cn - 第一范文网】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用衡器、出租车计价器和加油机等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下文是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贸易结算计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必须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贸易结算,是指经营者\\\(含商品的生产、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下同\\\)在从事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时,使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对商品、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必须配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应当符合计量器具配备规范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保证商品或服务计量的准确性。

  计量器具的配备规范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经营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必须在商品的包装上按规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6-06-16
【hgfg.cn - 第一范文网】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包括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和人大对监督人监督行为的监督,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形式。下文是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保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实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企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6-06-16
【hgfg.cn - 第一范文网】

  辐射环境自动监测是我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安全管理,是指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电离辐射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管理,是指对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的防护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辐射环境管理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6-06-16
【hgfg.cn - 第一范文网】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最新版内容是怎么样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6-06-16
【hgfg.cn - 第一范文网】

  蚕种是蚕桑生产不可或缺的基本生产资料。蚕种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蚕茧产量的高低、蚕茧品质的优劣、蚕农收益的多少及蚕桑生产稳定与否。下文是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蚕种管理和生产、经营秩序,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丝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蚕种是指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

  本办法所称蚕品种是指遗传上具有共同来源,生物学性状与经济价值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家蚕群体。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蚕种的进出境检疫,按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蚕种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蚕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

  经贸、财政、科技、工商、价格、环保、监察、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蚕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蚕品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6-06-16
【hgfg.cn - 第一范文网】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向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进行林木采伐时,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发放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申请人或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采伐活动,这就是林木采伐许可。下文是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包括采挖,下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落实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将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体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开展相应的森林资源一、二类调查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依法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6-06-16
【hgfg.cn - 第一范文网】

  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最新内容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因患病、工伤、享受有关假期、外派学习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适用本办法。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付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

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6-06-16
【hgfg.cn - 第一范文网】

  近年来,水泥企业集团化以及国家鼓励散装水泥的使用,使得散装水泥运输需求不断增长。下文是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机械制造、科研设计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散装水泥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工作。

  县级以上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散装办指导。各级散装办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条 各级散装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政策,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职工培训、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6-06-16
【hgfg.cn - 第一范文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基础测绘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文是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基础测绘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进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科学研究、设施建设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