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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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供水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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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将村供水、管水、用水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村供水在村民生活、生产建设和村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村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村委是负责供水的专业管理,具有管理和服务性质,应认真贯彻为人民生活、生产建设服务的宗旨,不断改善设施条件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本村发展供好用水、管好水。

  第二章   水 源

  第三条 水源是村发展的重要资源,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安排(与北池村合用,共同开发合理利用,优势互补)。

  第四条  水源卫生防护应按照国家水源保护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五条  自来水的供水范围,主要是本村住家户。灌溉及工业用水自行解决供水。

  第六条  村委在正常情况下保证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供水技术要求,连续、安全供水。如因工程施工、检修造成部分地段临时停水,应及时通知用户。如属无法避免的突然情况例外。

  第七条 用户申请接用村自来水(包括新旧管网改造)应向村委提出申请,经审校批准后,按规

南池村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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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池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将村供水、管水、用水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村供水在村民生活、生产建设和村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村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村委是负责供水的专业管理,具有管理和服务性质,应认真贯彻为人民生活、生产建设服务的宗旨,不断改善设施条件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本村发展供好用水、管好水。

  第二章水源

  第三条水源是村发展的重要资源,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安排(与北池村合用,共同开发合理利用,优势互补)。

  第四条水源卫生防护应按照国家水源保护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五条自来水的供水范围,主要是本村住家户。灌溉及工业用水自行解决供水。

  第六条村委在正常情况下保证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供水技术要求,连续、安全供水。如因工程施工、检修造成部分地段临时停水,应及时通知用户。如属无法避免的突然情况例外。

  第七条用户申请接用村自来水(包括新旧管网改造)应向村委提出申请,经审校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接水手续。

  第八条基建工程施工用水,必须经村委办理临时用水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有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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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正常供、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城市供水实行保护水源、合理开发利用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对保护水源和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规划、水利、环保、房管、公安、卫生、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要求预留公共供水设施用地和管网走廊。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时规划、建

贵州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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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的目的是为了使得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火灾威胁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下文是贵州省消防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消防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增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民航、港口、航运、铁路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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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下文是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遵循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听取本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加强抗震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有地震监测台站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可以建立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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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垃圾管理,改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垃圾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垃圾治理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五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拓宽投融资渠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

  城镇人民政府应对现有城镇垃圾处理事业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六条

  实行产业化方式新建垃圾处理设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明确政府投资权益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建设资金支持产业化发展,并给予配套政策扶持。对未按产业化要求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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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具有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功能和作用。下文是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

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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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在贵州省最大的水利投入项目,同时也是贵州省“”期间水利建设的龙头性工程。下文是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是指经国家和省批准的,涉及贵阳市、安顺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黔南州及贵安新区,以城镇供水、农业灌溉为主,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的水库(含调蓄水库)、水源枢纽和输配水组成的水资源配置体系。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水源保护、水量调配、监督保障等活动。

  第四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属地管理应当服从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水环境保护、水量调配、生态补偿等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黔

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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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下文是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粮食安全保障有关的粮食生产、储备、流通以及调控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稻谷、玉米、小麦、杂粮及其成品粮。

  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人民生产和生活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条 粮食安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绩效考核。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科学用粮,鼓

中共涵江区供水管理处委员会2006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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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中共涵江区供水管理处委员会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及有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密结合党建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扎实有效地搞好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建设。今年处党委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   

  1、坚持理论学习。今年,处党委能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深入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等党内法规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采取观看电教片、听专题报告、参观两个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认真开展专题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警示教育。通过学习,使党员干部职工深化了理论素养,坚定了理想信念。对在学习评议中发现的影响党员先进性各种错误倾向,处党委组织党员认识自身的不足和问题,深入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结合评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