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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律师队伍建设会议上的讲话

来源:领导讲话稿 时间:2023-09-01 本文由夏夏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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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律师队伍建设会议上的讲话

  根据司法部的部署和要求,我们今天召开全省律师队伍建设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和司法部召开的全国律师队伍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剖析反思李庄案件的问题实质和危害,在全省律师队伍中部署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引以为戒、警钟长鸣,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和职责使命,确保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受厅党委的委托,我讲三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李庄案件的问题实质和根源,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近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通报》,通报了李庄违法违纪有关情况。

  李庄案件是一起律师违法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典型案例。李庄教唆被告人谎称被刑讯逼供,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帮助被告人与他人串供,引诱证人作伪证,其违法犯罪行为妨害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形象。分析李庄走向违法犯罪的根源,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执业理念上背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坚持“三个至上”,而李庄的言行说明,他与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格格不入。在辩护活动中,李庄不惜采用违法手段指使犯人作伪证,隐瞒被告人在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主要作用,帮助被告人开脱罪责,逃避法律的制裁。表面上看,他似乎是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实质上维护的是当事人的非法利益,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使得社会公平正义无从实现,也势必会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二,在执业活动上违反了法律对律师执业的基本规范。律师的职责是法律赋予的,必须要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都明确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言。李庄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却知法犯法,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妄图以伪造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等行为,歪曲事实,欺骗、蒙蔽司法机关,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结果却是自己吞下了违反法律的苦果,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在职业操守上违背了律师应当具有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不仅要有较高的专业能力,更要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必须严格遵守执业纪律。李庄却丧失了作为一名律师基本的职业操守,其违法犯罪的行为不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且其“造假”、“拿钱捞人”的行为,也受到了社会公众和舆论的谴责。对于李庄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必须充分认识,要坚决反对,引以为戒。

  二、切实汲取李庄案件的教训,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关心下,我省律师队伍日益壮大,律师工作的职能作用日益显着。全省广大律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秉持良好职业道德,依法开展法律服务,为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实践证明,江苏律师队伍是好的,是一支可以信赖和依靠的队伍。虽然李庄案件只是一个个案,要把其和整个律师队伍区分开来。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从李庄案件所反映出的律师在执业理念、执业行为、执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暴露出的在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反思。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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