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骆名贵律师
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请求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向刘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石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律师,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刘(原白沙镇赤马办事处工作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骆名贵、程凌
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1.证人姓名:刘,住址:白沙镇人民政府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调查1995年1月15日晚,石到到赤马办事处找到刘,要求办事处的干部到石家去处理石与吴打架一事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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